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1625.28万元,其中方案新增994.74万元(含水土保持补偿费26.3110万元)。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特别是弃渣场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进一步深化设计,严格落实相关保护措施,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26.3110万元。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出现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出现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株洲市水利局、醴陵市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